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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特殊性需注意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去年年初,陈某应聘到某商场从事促销工作,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小时工资12元。近日,陈某以该商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该商场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来源:《山东工人报》
 
评析: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超市、餐饮、社区服务等领域。这一用工形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然而也很可能因为其特殊的劳动关系特征引起争议。上述新闻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陈某每日工作没有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没有超过24时,而且是以小时计酬,因此,陈某在该商场的工作应当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由此看来,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要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陈某以该商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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